政策法规
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人: 发表日期:2015-01-23 13:48:30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意见》指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有利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要坚持公益性为主、公开公正规范、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基本原则,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扎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

《意见》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特征、显著的农业农村特色、鲜明的地域特点,既要发挥其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发挥其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提供服务的特殊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其设立要经过科学论证,由当地政府审批。在现阶段,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等流转服务平台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要利用好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做好县、乡范围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市场建设应以县域为主,确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设立覆盖地(市)乃至省(区、市)地域范围的市场,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际需要的多种市场形式。

《意见》提出,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等八个门类。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除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

《意见》要求,流转交易市场都应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等基本服务,建立健全规范的市场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和服务规范等作出具体规定。各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意见》强调,各地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本地实际需要出发,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并对市场建设和运营要实行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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