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保障当前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
发布人: 发表日期:2013-12-30 14:29:49 来源:政府网站

 (发改电〔2013〕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今年入秋以来,受极端天气和季节性变化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蔬菜价格涨幅较大,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各地区要继续落实好国务院近几年出台的关于蔬菜生产、供应和流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国办发〔2010〕18号、国发〔2010〕26号、国办发〔2011〕59号、国办发〔2013〕5号、国办发明电〔2013〕4号),采取更有力的举措,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特别是元旦和春节期间的蔬菜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城市人民政府要从保障居民生活、为民办实事、防范通胀的高度,重视蔬菜保供稳价工作,切实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明确责任,周密安排,采取措施,确保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建立本地区“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机制,合理确定“菜篮子”产品生产用地保有数量、重点产品自给率、价格异常波动、质量安全合格率、销售网点覆盖率、应急供应保障能力等指标,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城市特别是城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大城市进行考核,对于蔬菜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城市要启动问责机制。

二、抓好蔬菜生产,稳定蔬菜上市量

当前要重点组织好冬季蔬菜生产,认真抓好田间管理,积极应对雨雪冰冻、雾霾等恶劣天气,合理安排品种结构和上市档期,确保蔬菜均衡供应。北方地区要积极发展设施蔬菜生产,做好设施蔬菜的防寒保温;南方地区要抓好南菜北运蔬菜基地的生产,大力开发冬闲田,前期遭受台风灾害影响的地区要抓好生产恢复,及时改种补种。大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增加投入,稳定和增加城郊蔬菜种植面积,切实提高本地应季蔬菜自给能力。要充分利用价格调节基金,积极推进基本蔬菜品种市场价格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

三、推进产销衔接,做好组织调运

销区大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与产区的沟通和衔接,组织骨干流通企业到产区采购和调运蔬菜;督促已建立产销衔接关系的企业严格执行购销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供货任务;必要时动用价格调节基金,对运费进行补贴。积极引导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组织货源,丰富蔬菜供应数量和品种。支持蔬菜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直接对接,形成稳定的供应关系。推动构建以农批对接为主体,以农超对接为方向,以直供直销为补充,以电子商务为探索的产销衔接体系。

四、增加销售网点,降低流通成本

各地区要支持建设和改造一批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便民菜市场、社区菜店、平价商店等流通设施网点。为解决人口集中、网点不足社区的蔬菜供应问题,要对流动售卖车、早晚市、周末菜市场和菜农直销点等临时性零售网点提供场地便利,方便居民购买,城管、物业、居委会不得乱罚款和乱收费。要进一步规范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的各项收费。在重要节假日和菜价大幅上涨期间要积极协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减免进场费、摊位费,充分发挥便民菜市场、社区菜店、平价商店作用,必要时可利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贴。继续严格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和优先便捷通行。

五、完善应急预案,及时投放储备

大城市特别是城区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大城市人民政府要完善蔬菜市场调控应急预案,在灾害天气和节假日等因素引起蔬菜价格大幅上涨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组织调运等手段,增加蔬菜上市量,平抑蔬菜价格。已经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北方大城市,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落实储备资金,及时组织投放,确保储备制度发挥实效。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蔬菜市场调控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要结合市场供应情况,适时投放猪肉和牛羊肉储备。

六、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各地区要加大市场监管力度,重点查处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哄抬价格的行为,防止跟风涨价。遇有灾害天气等突发事件,要加大监测频次和监管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价格执法检查,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各地区要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加强信息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种植、市场及价格信息的动态监测,做好趋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发布蔬菜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积极引导蔬菜生产和流通。在蔬菜价格出现明显上涨时,要及时加强舆情引导,客观分析价格上涨原因,稳定市场预期。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201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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