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聚焦
  • 题目:谈农产品流通的八大焦点和四大对策
  • 专家:洪涛
  • 发布时间:2013-06-25 11:13:43
  • 摘要: 今年年初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了“2013年中国商业十大热点展望”。 在本届“十大热点展望”中,农产品流通继续受到评审专家们的普遍关注。评审者在“十大热点展望”中,提到2013年一些农产品流通创新举措在“提效降本”方面会多有突破,同时也预测“短链”流通模式会初步显示成效。

   今年年初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了“2013年中国商业十大热点展望”。 在本届“十大热点展望”中,农产品流通继续受到评审专家们的普遍关注。评审者在“十大热点展望”中,提到2013年一些农产品流通创新举措在“提效降本”方面会多有突破,同时也预测“短链”流通模式会初步显示成效。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减少流通环节,是国内农产品流通多年来“面壁图破”的难题。近几年,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日益清晰,实践上亦有了众多成功的创新。为了更好地解决农产品流通面临的问题,突破行业创新瓶颈,本文节选了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贸易系主任、商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洪涛教授对于目前我国农产品流通业发展中焦点问题及对策的看法,正本清源,创新思路。

现阶段我国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八大焦点

焦点一:蔬菜是公共产品,还是商品?

蔬菜是公共产品,还是商品?我认为,蔬菜从本质上来讲属于商品,而不是公共产品,但是,蔬菜等生鲜产品流通的基础设施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这两个问题不能够混而一谈。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天性是自由交换,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实行“自愿让渡”的原则。公共产品是私人产品的对称,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很显然,蔬菜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进行买卖,是一种商品。有人将蔬菜也当作“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蔬菜本身是商品,想借“公共产品”之名走回头路回到计划经济上去,支持国家储备蔬菜、补贴菜农、集体分配,这些显然都是不可取的。蔬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前段的蔬菜价格大幅度上涨,主要不是需求拉动型的,而是成本推动型的,虽然也有季节性消费需求增长因素,但是人工和化肥等生产流通成本上升、自然灾害、及输入性通胀等因素都会造成农产品价格上涨,加之炒作、投机等多种因素。但政府不会对市场撤手不管,应充分发挥其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

从发展趋势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蔬菜价格的上涨和下跌都是一种常态,目前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幅度仍然在可以控制的调整范围内。当然也要警惕蔬菜价格过高或过低的非正常波动,大幅度的价格上涨会伤害消费者的利益,大幅度的价格下跌会伤害生产者的利益。

焦点二:建设公益性市场?还是建设国家单一投资建设市场(国营市场)?

既然蔬菜是商品,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那么,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在生鲜产品的运营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农产品流通的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建设。实践证明,国家单一投资建设市场、国营市场都是失败的,日本、法国等国虽然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市场,但也不是国家经营的,而国家参股投资、控股投资建设市场,市场自主经营的。既然农产品应该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运营发展。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发展,消除任何阻碍农产品自由流通的障碍,形成加透明、公正的价格,进行更加迅速的市场信息传播,这些都为自由竞争的农产品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蔬菜等生鲜产品的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既然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就应该由政府加大投资力度,重视农产品基础设施的建设,使农产品在一个更好的平台上自由流通。

焦点三:“短流通”是创新还是一个伪命题?

针对我国不断高涨的农产品价格,有专家认为,农产品价格暴涨的主要原因是流通环节成本过高,应该提倡大力缩短流通环节以减少成本,有人甚至建议“零流通”。

流通环节不正当的层层加价确实是造成农产品价格偏高的原因之一。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餐桌,一般要经历“收购商”、“区域市场”、 “批发市场”、“二级批发”、“农贸市场、早市、社区蔬菜供应点、超市蔬菜供应点”等五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存在成本问题,导致层层加价,一定程度上推高了农产品价格。

但是,是不是因此应要取消流通环节,实行“零环节”流通呢?要讨论“短流通”正确与否,要深入讨论流通环节是“多好”还是“少好”的问题。首先应理清流通渠道和流通环节的概念。流通渠道是商品所有者组成的、直接推动其形态变换中的商品由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的组织序列;商品流通环节则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商品价值实现和商品实体转移的具体表现形式,流通环节包括商流环节、仓库环节两个主要内容。

而“短流通”是一个伪命题:蔬果从新疆到北京、从海南到北京的流通渠道就不可能短,但是销地适当提高自给率是可行的,北京蔬菜水果自给率为15%,蔬菜水果价格上涨后自给率提高到35%,如果能提高自给率会更加符合低碳经济的要求,避免“菜价整成肉价钱”。

环节既不是越短越好,也不是越长越好。不同生产品种的环节多少是不一样的。有的可以产销对接,也可以有多种渠道(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和中间环节(如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

焦点四:农村取消集贸市场,农民没处卖、没处买!

农村集贸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在一定时间间隔,一定地点,周边城乡居民聚集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集贸市场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为各类产品流通搭建了服务平台,极大地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和生产的发展;特别是大型农产品集贸市场,有力的推动了农产品的交易,促进了农村、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当前国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时期,集贸市场作为连接农民和消费者的纽带更加受到重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自2008年9月1日起就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体现了政府部门对集贸市场的支持。

集贸市场并非都是是传统的在一定时点聚集起来进行自由的农产品的交换。现在的集贸市场数量减少但规模有所发展,且由工商局和市场服务中心等多头管理监督,对质量和经营环境等等有了更高质量的要求。

焦点五:“农超对接”是农产品流通渠道的一种模式而不是唯一模式

如果农民直接销售农产品会有一定的自主权并获得相应收益,农超对接虽然给农民提供了将农产品外送的渠道,但也对农民的优势地位进行了一些削减,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巧立名目收费,比如入场费等等。各种形式的收费会让农民负担加重,违背农超对接的初衷;2、周转时间太长。对于农民来说,平时买卖多是现金结算,而超市采用银行结算,并有时间不定的付款期。若以每车10吨菜,货值2万元计算,若结算时间达一个月,就是60万元的货款,对于农民来说,这笔钱不是小数目;3、条件苛刻,借标准来压价。超市原本与合作社签订了合约,但在菜价下跌时,超市就想压低收购价,不便公开违约,就以产品卖相不好等种种理由拒收农产品,除非农民肯减价出售。

总之,目前农产品销售主要还是以批发为流通方式,“农超对接”作为是农民和市场的直接流通渠道,只能在小范围内解决农产品的销售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弱势群体,在和超市打交道时议价能力很低,容易承受超市转嫁的风险,从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政府应尝试将合作社集中起来,帮助他们去和超市打交道。而且,不止应该有农超对接的直接渠道,还要有其他的渠道,不能单一化,否则不利于提升农民的积极性。

焦点六: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商铺费用提高?

农产品批发市场一直是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要按照建立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目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步伐,改善市场硬件设施条件,盘活地区的农产品资源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健康发展。

但是,许多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后商铺的费用大幅度提高,令很多农民和下岗职工不能承担,以至于不得不提高商品价格以对应提高的成本。因此,将所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大厅都封闭起来,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是大势所趋,但一定要符合我国各地的实际。

焦点七:城镇化建设,农民进城难,分流到哪里去?

尽管我国的城镇化水平从1978年的17.92%提高到2010年的47.5%,但仍然远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水平,甚至低于50%的世界平均水平。目前47.5%的城镇化率“成色”还不是很足:其中既包括了1.45亿左右在城市生活6个月以上、但没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同等公共福利和权利待遇的农民工,也包括约1.4亿在镇区生活但仍然从事农业生产的户籍人口。
总体上说,我国的城镇化建设存在农民进城难的问题,如何分流这些农民呢?我认为可以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城镇化同时进行。一方面,发展农村首先要依靠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自主创业是农民富裕的一个重要途径。国家应对农民自主创业支持政策松绑,其中一点是土地,应该考虑在县城、中心镇、中心村建立农民自主创业的园区,此外,农村、城镇通过规划节省出来的土地不应全部进入城市,可以建成农民园区,给农民集中创业的地方。另一方面,通过加大粮食贸易和统筹整理耕地,让土地适量进入地产业,降低中小城市和城镇的门槛,让更多农民享受城市公共服务,解决农民进城难的问题。

焦点八: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市会被外资控制吗?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投资是形成批发市场产权的基础,批发市场产权的基础是法人财产权,就产权而言,最理想的是采用股份制并上市交易,增强其社会性。为了保证国家对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有效实施,避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市被外资控制问题的出现,国家可以以股东的身份参股、或控股我国上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并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既有利于解决组建批发市场的资金约束,又丰富了政府调控市场流通的组织资源,同时也避免了政府对市场的行政干预。具体来说,有以下3个方面:1、采用股份制形式集资组建市场型的企业,产权十分清晰。企业选派董事共同组成董事会并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策,从而保证和维护股东的利益。这构成了微观组织机制设计中的组织创新。2、由企业采用股份制的方式建市场,市场实行企业化经营,打破了传统体制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揽市场建设、管理一切事务的做法,实现了市场办管脱钩、政企分开,促进了市场经营管理的专业化。这构成了微观组织设计中的管理创新。3、通过“企业办市场、企业管市场”,从而实现制度创新:市场企业化。这使农产品流通的交易费用下降,提高农产品流通组织的效率,扩大交易范围和频率。

但是,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市也不能够搞“一刀切”,上市是手段不是目的,对于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采用股份制并上市交易,有利于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使批发市场拥有法人财产权,以充分发挥产权的积极功能,只要我国上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控股权在自己手中,就不会被外资控制。

发展我国农产品流通的对策

一、坚持生鲜农产品商品化、市场化改革

生鲜农产品的最基本的特性是商品性,农产品生产的商品化、市场化、组织化程度,决定了农产品流通的商品化、市场化、组织化程度。在承认、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多渠道培育农村市场主体,推动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相结合,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可行而义富有成效的创新。单纯依靠分散的农户很难实现与国内外市场的对接,农民的自身利益不能得到保证。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把一家一户组织起来,改善农产品的交易条件,形成规模经济,获得规模效益。

二、生鲜农产品市场需求决定了农产品流通组织形态

通过建立包括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期货市场和城市菜市场网点在内的农产品交易市场体系,使不同市场之间互通有无,功能互补,协调互动,保障农产品顺利流通。目前,根据我国农产品市场需求的建设,主要是积极培育和发展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期货交易市场“三位一体”相配套的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

三、坚持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多渠道,不能搞单一的“农超对接”

农产品流通的多渠道、少环节是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流通环节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我国的农产品流通体制已由原来的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单一购销体制发展为多渠道流通体制,在多渠道的流通体制中,要充分调动农民个人及合伙组织、集体商业组织、农民股份合作购销组织和农民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在农产品流通中的积极性,不搞单一的农超对接。与此同时,根据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大力发展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联合经营组织,特别注意要因势利导,采取优惠政策措施扶持农民自己兴办流通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践证明,龙头企业在农民与市场之间发挥了重要的桥梁作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公司+农户,包括“龙头企业+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农户”、“行业协会+农户”等形式,实现千家万户与大市场的对接,提高农产品流通的多渠道模式,不搞单一的农超对接。

四、坚持少环节,而不是“零环节”

2010年以来,我国蔬菜、水果、粮油等农产品价格相继高涨,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有我认为,农产品价格暴涨的主要原因是流通环节利润过高,应该提倡大力缩短流通环节,有人甚至建议“零流通环节”。

某一种产品的流通环节是越多越好,还是越少越好,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够简单地提出环节越少越好,渠道越短越好。比如说每一个农户都去卖鸡,每一个农户都去卖蛋,每一个农户都去卖菜的一对一的直销模式,假定只有一个环节,一个生产组织需要对应13.3亿人的的每一位人,那么就是13.3亿条直销渠道,显然这是不科学的。当然环节也不是越多越好,渠道也不是越长越好,否则成本会增加,生鲜产品就会腐烂、变质。在当前有人提出“短流通”的概念,甚至提出渠道不能够超过3个交易当事人,或者说超过3个环节就是不科学的,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渠道的长短是客观的,不是以主观判断作为标准,而是要从实际出发。我们应该分清流通过程中哪些环节是必要的,哪些是不必要的。因此,我比较认同“中间环节价值注入理论”——即在中间环节过程中,不断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使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价值增值,从而挤压出许多流通过程中的成本。如果我们一概而论减少环节、降低流通成本、缩短所谓的流通渠道,混淆了“注入中间价值”与“中间成本”的概念区别,则会导致许多错误的流通行为发生,反而会增加不必要的流通成本。要形成农产品生产者、中间商、零售商、消费者等多种交易当事人组成的产业链、供应链,形成“农产品协议流通”的机制,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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